豁免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作为代价以获分配或赎回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的印花税

于2019年1月7日,税务局发布了有关豁免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作为代价以获分配或赎回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的印花税的印花通告。


于2018年7月30日 (「 有关日期」)或以后,《2016年证券及期货 (修订) 条例》 (「该修订条例」) 开始生效及修订了《印花税条例》 (第117章) (「该条例」)。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作为代价以获分配或赎回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的印花税会被豁免。


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571章) 第104条获认可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依次地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任何股东或单位持有人的要求下,其股份或单位可 —


(a)      以一个完全或主要按该计划的净资产值计算的价格;及

(b)      按照该计划的要约文件或组成文件所列回购或赎回频密程度、规定及程序,予以回购或赎回。


于有关日期或之后,若该香港证券的价值,是与有关股份或单位的价值成比例的,则毋须就该投资计划的有关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或赎回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作为加盖印花用途,亦毋须就有关转让文书根据该条例加盖印花或加上签注。


若售出或购入的香港证券的价值,于分配或赎回的日期和所分配或赎回的股份或单位在该投资计划占有的资产价值是对等的,有关的分配或赎回会被视为价值成比例。


数据源:

http://www.ird.gov.hk/chi/new/

(税务局消息数据库)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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