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會計師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根據最近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AMLO”),“會計專業人員”即根據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中定義之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執業單位及成員,須自2018年3月1日起遵守若干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要求。


針對AMLO條例之生效,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經發出相關的指引,以便其成員遵從AMLO條例中之規定。專業會計師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已加入至香港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第F部分中之第600-670節。


該指引旨在:

  • 根據AMLO條例和其他相關立法中,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之要求,提供一般性指導。
  • 指出實施其他相關打擊清洗黑錢財務特別行動組織建議的良好做法。
  • 總結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立法規定。
  • 確保香港會計師公會成員遵守有關規定的要求,防止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ML/TF”)的活動。

當通過業務方式為客戶做好準備或為客戶進行涉及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的交易時,執業單位必須根據指引中第620、630和660節的規定,進行有關特定的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監控和備存紀錄措施:

(a) 買賣房地產;

(b) 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

(c) 管理銀行,儲蓄賬戶或證券賬戶;

(d) 為公司的創立,經營或管理組織集資;

(e) 法人或法律安排之創立,經營或管理;

(f) 買賣業務實體。


此外,當以業務方式為客戶準備或執行指引中第600.2.2段列明之以下任何服務的交易時,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執業單位必須進行有關特定的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監控和備存紀錄程序:

(a) 組建公司或其他法人;

(b)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合伙的合夥人或與其他法人有關的類似職位;

(c) 為公司,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註冊辦事處,營業地址或住宿,通信或行政地址;

(d)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明示信託或類似法律安排的受託人;或

(e) 為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外的個體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代名股東。


一般而言,執業單位必須具備內部政策,程序和其他控制措施,以在執行上述任何服務時應對ML/TF關注的問題,以及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之現行法律要求。


上述必要的控制措施主要涉及以下領域:

(a) 風險評估和管理

(b) 客戶盡職調查(第620節)

(c) 持續監測(第630節)

(d) 可疑交易報告(第640節)

(e) 備存紀錄(第660節)

(f) 合規管理,包括在管理層中指定一位洗錢報告主任

(g) 員工聘用,持續培訓和溝通(第670節)

(h) 適用的集團政策。


指引的完整版本,可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查閱



Mor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