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9年1月7日,稅務局發佈了有關豁免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作為代價以獲分配或贖回認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的印花稅的印花通告。
於2018年7月3 0日 (「 有關日期」)或以後,《2016年證券及期貨 (修訂) 條例》 (「該修訂條例」) 開始生效及修訂了《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該條例」)。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作為代價以獲分配或贖回認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的印花稅會被豁免。
認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該投資計劃」)是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571章) 第104條獲認可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依次地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集體投資計劃︰在其任何股東或單位持有人的要求下,其股份或單位可 —
(a)以一個完全或主要按該計劃的淨資產值計算的價格;及
(b)按照該計劃的要約文件或組成文件所列回購或贖回頻密程度、規定及程序,予以回購或贖回。
於有關日期或之後,若該香港證券的價值,是與有關股份或單位的價值成比例的,則毋須就該投資計劃的有關股份或單位的分配或贖回製備及簽立成交單據作為加蓋印花用途,亦毋須就有關轉讓文書根據該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上簽註。
若售出或購入的香港證券的價值,於分配或贖回的日期和所分配或贖回的股份或單位在該投資計劃佔有的資產價值是對等的,有關的分配或贖回會被視為價值成比例。
資料來源:
http://www.ird.gov.hk/chi/new/
(稅務局消息資料庫)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